为确保学生校内(外)课外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安全,促进 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谐发展,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生活和工 作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外活动是指院属各部门、学院共青团组织(含 各级学生会组织)及教师在校内(外)和非正常授课时段组织 学生开展的文体活动。
第二条 院属各部门、学院共青团组织(含各级学生会 组织)及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实行上报审批制度, 其中,各教学部门及所属教师组织的课外活动,由所在部门 研提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各学管部门及所属教师组织的课 外活动,由所在部门研提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学院各级学 生会(含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课外活动,由各大队团总支 研提意见,报院团委审核。 课外活动参与人数当天不超过 50 人次(含 50 人)的, 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审批;1 天内超过 50 不超过 200 人次(含 200 人)的,由职能部门研提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 天内超过 200 人次以上的,由职能部门研提意见后,报分管 院领导审核,报院长批准,同时应将该活动报学院保卫处备 案。
第三条 院属各部门、学院共青团组织(含各级学生会 组织)及教师组织学生开展的课外活动,应按照学院《云南 警官学院实行“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方案》《云南警官学 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校园内的大礼堂、教学楼、食堂、体育场等 公共场所开展集体性活动,如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和进 行体育表演、比赛等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安全保卫和突发事 件的预案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
第五条 开展校内(外)课外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 负责”的原则。主办部门和教师对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全程的安 全负责。
第六条 举办校内(外)活动的单位和教师,应根据活动的 范围、内容及安全需要,指派专人负责活动现场的秩序和安 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课外活动开始前,举办负责人要组织安全员对 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终止活动。必 要时须提前进行必要的防火、防灾、防意外伤害方面的安全 教育或演练。
第八条 学院举行阅警、庆典和文艺表演等大型活动时, 应提前报告保卫处派员对相关的安全工作和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和指导,并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活动的顺 利进行。
第九条 课外活动若存在安全保卫措施不力,存在安全 隐患,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或不符合学院关于学生社 团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的,学生处、保卫处、院团委等部门 有权改变活动计划,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中止或取消活动。
第十条 参加校内(外)课外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制度和规定,服从 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三)禁止在场内高声喧哗、拥挤和起哄、打闹等; (四)禁止其他不文明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学生处和相 关大队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